(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陈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其与王某某于2006年2月份在池州市打工时认识,2007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争吵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成天游手好闲,不工作,不挣钱养家糊口,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2012年5月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某表示愿意改正,其遂予以原谅。但此后王某某没有改变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其无奈回到娘家。现与王某某已经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请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子王文军由王某某抚养,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陈某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本,证明与王某某的夫妻关系。王某某未予答辩亦未递交证据。经庭审调查、举证、查证,陈某递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上述证据,结合陈某当庭陈述,确认本案基本事实为:陈某与王某某在安徽省池州市打工时认相识,2007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12年,陈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主动撤诉。目前,陈某一人居住生活在娘家。本院认为:陈某虽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第一次是在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后主动撤诉,本次诉讼中又不能证明其与王某某确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多年,同时经庭审查明双方之间尚不具备其他法定离婚事由,故对陈某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希望陈某、王某某能加强交流,修复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王某某离婚。���案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