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0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03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吴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给付8192.93元。因被执行人吴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吴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某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普查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股票帐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房管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公积金6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金额太小,无需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长年不在家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8192.93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明舟执行员 徐 雷执行员 朱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智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