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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政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士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政信农业���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民。被执行人杨士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政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士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滦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杨士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