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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丰容等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04号田丰容、滕小雨、滕云:你们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渝五中法委赔字第8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及非法限制田丰容、滕小雨的人身自由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对滕德高作出渡房拆裁(2011)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后,滕德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决,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该行政裁决。滕德高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滕德高没有按照行政裁决履行拆迁义务,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大渡口区法院对其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执行。其后因滕德高死亡,大渡口区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于5月20日向你们送达(2012)渡法行执字第00010号裁定书,裁定变更你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你们送达了执行通知,经院长签发并张贴了执行公告,在你们仍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执行程序并不违法。至于你们提出的大渡口区法院在执行中非法限制田丰容、滕小雨的人身自由,并造成田丰容高血压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渝五中法委赔字第8号赔偿决定正确,你们要求大渡口区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要件不具备,其申诉事项、理由及国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