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婚生子邓某甲、邓某乙(系双胞胎)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无力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邓某甲归原告抚养,邓某乙归被告抚养。被告邓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就是考虑原告抚养两个孩子,才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让原告带着两个孩子有住的地方,被告还自愿担负了3万元的债务。被告现无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没有自己的住房,至今都在租房居住,被告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被告现在每天就只吃一顿饭,不想让两个孩子和被告一起受苦。如被告以后条件好了,有自己的住房了,被告也可以考虑将两个孩子都接过来。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对双生子邓某甲、邓某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邓某甲、邓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给付任何费用。双方同时约定登记在原告胡某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原、被告各承担3万元。另查,被告邓某某现租房居住,房租为每月700元。再查,关于抚养问题,本院征求婚生子邓某甲、邓某乙的意见,邓某甲、邓某乙均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不同意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均有收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考虑子女的意见等因素综合确定。原、被告就婚生的双生子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的双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婚生双生子邓某甲、邓某乙均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不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对于婚生双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时考虑原告有住房,且已找到工作。被告尚无自有住房,收入也不高。此外,婚生双生子也表达了强烈的要求由原告抚养的愿望。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