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孔保辉诉王营业、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权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保辉,王营业,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权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39-2号原告孔保辉。被告王营业。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权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保辉诉被告王营业、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权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保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营业、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或银行存款160万元,并提供登记在其妻李玲名下的豫LZ09**号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保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李玲名下的豫LZ09**号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