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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宝亮诉王秀娟、张雪松、曹俊丽、王仲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李宝亮,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祥禄,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娟,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雪松,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俊丽,女,3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仲英,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宝永,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亮诉被告王秀娟、张雪松、曹俊丽、王仲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李宝亮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