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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先洪与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先洪,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钟先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平安,男,汉族。被告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农校街13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先洪诉被告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钟先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先洪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先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先洪承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