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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振全与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全,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杨振全,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满红、刘姗姗,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全诉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