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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诉毕文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毕文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毕文冲,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文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由原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强人民陪审员  郭佳音人民陪审员  高铁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