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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严韵端、卢建运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严韵端,卢建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严韵端,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建运,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严韵端、卢建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严韵端、卢建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诉讼保全费904元,合计93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