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柱苹与徐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柱苹,徐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诸柱苹,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徐孝英,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柱苹诉被告徐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柱苹诉称,2010年2月15日被告徐孝英以做生意、买房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2月15日。借款期限到后,经我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被告徐孝英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徐孝英下落不明,原告诸柱苹无法提供被告徐孝英具体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诸柱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钰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