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政储蓄与被申请人高嵚、王海啸、高峻、王丽、王海涛、王修霞、王四海、王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介休市支行,高嵚,王海啸,高峻,王丽,王海涛,王修霞,王四海,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介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介休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负责人张怀民,系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岐,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建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高嵚,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王海啸,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高峻,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王丽,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王修霞,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被申请人王四海,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申请人王星,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申请人邮政储蓄与被申请人高嵚、王海啸、高峻、王丽、王海涛、王修霞、王四海、王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高嵚与申请人邮政储蓄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后申请人邮政储蓄向被申请人高嵚发放贷款65万元,贷款期限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年利率为8.96%。同日,作为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担保,申请人邮政储蓄分别于被申请人高嵚、王海啸、高峻、王丽、王海涛、王修霞、王四海、王星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高嵚、王海啸用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8657)房屋设定抵押;王海涛、王修霞用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东侧介纺社区2002年1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6080)房屋设定抵押;高峻、王丽用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1998年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02869)房屋设定抵押;王四海、王星用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9137)房屋设定抵押;被申请人高嵚不履行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法其他约定时,申请人邮政储蓄对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上述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已在介休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抵押期限均为201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5日。后申请人邮政储蓄因申请人高嵚逾期违约诉至本院请求被申请人高嵚偿还贷款本息并解除合同。2015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4)介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介休市支行与被告高嵚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140781212112109384);二、限被告高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介休市支行借款本金474326.46元及利息(其中包括截止2014年11月3日前应支付的利息11265.7元及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6%计);三、案件代理费12000元由被告高嵚承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高嵚未能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4日,申请人邮政储蓄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现抵押权,对所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邮政储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完备,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申请人邮政储蓄已取得抵押权。被申请人高嵚人未能依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且债务在法院判决后已提前到期,申请人邮政储蓄已对抵押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嵚、王海啸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8657)的房屋、王海涛、王修霞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东侧介纺社区2002年1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6080)的房屋、高峻、王丽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1998年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02869)的房屋、王四海、王星座落于介休市北河沿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9137)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介休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在借款本金474326.46元及利息(其中包括截止2014年11月3日前应支付的利息11265.7元及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6%计)和案件代理费1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高嵚、王海啸、高峻、王丽、王海涛、王修霞、王四海、王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贾建文审判员 胡晓忠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