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冀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冀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冀某某,男,汉族。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冀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