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权与被告林虹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权,林虹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刘志权,住双辽市。被告林虹言,32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权与被告林虹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