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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海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海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女,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海英,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125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