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齐某、沈阳某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齐某,沈阳某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齐某、沈阳某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昱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秀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