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林文东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服社会保险行政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东,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行初字第48号原告林文东,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林淑齐(系原告之姐),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宁市。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志友,局长。原告林文东诉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案件审查过程中,原告林文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文东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文东负担。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叶惠东审判员 俞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