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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7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赵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