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富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178号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廖伏雨,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富国,男,生于1974年11月29日,汉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