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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汪某,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丁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