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街支行与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保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长保、岳婷婷、袁泽红、张长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街支行,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保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长保,岳婷婷,袁泽红,张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街支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源街。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保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张长保,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岳婷婷,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袁泽红,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张长顺,住所: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豫证执字第1266号公证书和(2014)安豫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保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长保、岳婷婷、袁泽红、张长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保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长保、岳婷婷、袁泽红、张长顺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前按公证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长保名下位于文峰区(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xxxx**号)和位于北关区(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xxxx**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