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兴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宏伟,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晔,该公司职员。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人民路35号农行十楼。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