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仲文旭。委托代理人向莹。被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薄世久。委托代理人袁亚亚,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都公交压���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