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慎柱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盱眙县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慎柱,江苏省电力公司盱眙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王慎柱,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盱眙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景巍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烨,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慎柱与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盱眙县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慎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慎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慎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