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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飞辉与罗文辉、赵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辉,罗文辉,赵德云,赵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郭飞辉,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68********。被告罗文辉,居民。被告赵德云,居民。系罗文辉之夫。被告赵恒,居民。系罗文辉之子。原告郭飞辉与被告罗文辉、赵德云、赵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辉、赵德云、赵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飞辉诉称,被告罗文辉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64万元,约定2014年农历12月24日归还,月息2分,并以被告赵恒所有的房产作抵押。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归还。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郭飞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据一份、房产证一份,以证明被告罗文辉向原告郭飞辉借款64万元和以房产作抵押的事实。被告罗文辉、赵德云、赵恒未到庭,没有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系被告罗文辉出具的借条一份和被告赵恒所有的房产证一份,证据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的认定证据和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郭飞辉与被告罗文辉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4年9月10日,被告罗文辉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郭飞辉借款64万元,被告罗文辉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2015年2月12日归还,并记载以被告赵恒所有的坐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先锋路的房产(东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抵押,房产证交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时间,没有归还本息,现在无法联系。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郭飞辉与三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文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应由被告罗文辉、赵德云共同偿还。在借条上记载由被告赵恒所有房产进行抵押,且该房产在2005年自建时,被告赵恒只有13周岁,该房产应是被告罗文辉、赵德云所建后赠送给赵恒所有,被告罗文辉在借条上记载以此房产作为抵押,并将其持有的房产证交付给原告进行抵押,三被告是一个家庭,本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务,本案起诉后,被告赵恒知道被告罗文辉的行为,不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故被告罗文辉办理的抵押行为有效。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归还借款、抵押担保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辉、赵德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飞辉借款6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恒以其所有的坐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先锋路的房产(东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70元,由被告罗文辉、赵德云、赵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勤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赵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