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柳超与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超,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柳超,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清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349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71395.4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971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72366.4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366.4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精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