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庆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