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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杜志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宝军与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4)双桥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