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36侯卫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卫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36号罪犯侯卫新,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株县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侯卫新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侯卫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卫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77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石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凭证、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卫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卫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