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日明与陈彩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明,陈彩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67号原告:林日明。被告:陈彩拿。原告林日明为与被告陈彩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