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日明与陈彩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明,陈彩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67号原告:林日明。被告:陈彩拿。原告林日明为与被告陈彩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