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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燕波、孙建峰与孙建峰、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燕波,孙建峰,陈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26-3号原告:俞燕波。被告:孙建峰。被告:陈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燕波与被告孙建峰、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燕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燕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燕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俞燕波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