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4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润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润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明,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16号原告兰州润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梁平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仁奇,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润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润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明、杨军的银行账户存款2733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明、杨军的银行账户存款2733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