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4168-7。负责人林树,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