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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郝某。张福彦,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清苑县温仁镇温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福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好,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赵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