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郝某。张福彦,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清苑县温仁镇温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福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好,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赵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