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奚丽红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丽红,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奚丽红,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奚丽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7670元,执行费1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5年3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明银行存款130985元,于2015年5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明银行存款13098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奚丽红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