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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新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富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9月14日举行婚礼,次年农历2月13日生育儿子夏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逃避家庭义务,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被告因此而身负大额债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1万元。被告夏某某辩称:原、被告二人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原告所述结婚时间、举行婚礼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2013年7月份原、被告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同意原告离婚及抚养孩子的请求,但夫妻共同债务71万元,要求与原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9月14日举行婚礼,2008年3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夏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3年7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上述事实,经当事人当庭陈述,有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其子夏某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债务的数额双方表述不一致,且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及家庭关系,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承包工程时经营不善,负有巨额债务,双方因此而发生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有较为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