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非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德清钟管诚意保温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德清钟管诚意保温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方文华。委托代理人卫俊。委托代理人范重泰。被执行人德清钟管诚意保温材料厂。企业投资人吴文根,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德清钟管诚意保温材料厂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0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非字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