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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贵芳、亳城乡陈留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陈贵芳,亳城乡陈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群。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成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芳。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城乡陈留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贵芳、亳城乡陈留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陈希群、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陈希群负担189元,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负担4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