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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郑建通与赖荣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郑建通,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赖荣皆,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原告郑建通与被告赖荣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荣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建通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赖荣皆借原告郑建通款项人民币228900元,约定利息每元每月按1分计付,对此,被告赖荣皆于2014年10月1日写下的《借条》为凭,予以证实。被告借原告款项后近半年,在这近半年时间里,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款,但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还。鉴于被告不想还款的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28900元给原告,并从借款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到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元每月人民币1分计付利息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赖荣皆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8900元及约定月息按1分计付。被告未到庭质证、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有效证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分析判断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郑建通与赖荣皆是亲戚关系,2014年10月1日,赖荣皆向郑建通借款228900元,赖荣皆写有内容“今借到郑建通现金人民币228900元,每月按1分计。此据,借款人赖荣皆,2014年10月1日”的借条给郑建通存执。郑建通曾多次向赖荣皆催还借款,赖荣皆均以没有钱为由拒还。因赖荣皆对借款本金分文未返还,而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荣皆向郑建通借款本金228900元,有赖荣皆写的借条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郑建通诉请赖荣皆返还借款本金228900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建通诉请赖荣皆对借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到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元每月人民币1分计付利息。因郑建通与赖荣皆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每元每月人民币1分计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最高为5.60%,则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月利率为1.87%(5.60%÷12个月×4倍),现郑建通诉请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息,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保护。赖荣皆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其行为是对郑建通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荣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289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元每月人民币1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给原告郑建通。如果被告赖荣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3元,由被告赖荣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凤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