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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文才、王建民、王建锋、王建东、王建英与薛中孝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才,王建民,王建锋,王建东,王建英,薛中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男,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皇甫庄镇。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皇甫庄镇。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甘井镇。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皇甫庄镇。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女,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王村镇。被执行人薛中孝,男,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甘井镇。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王建民、王建锋、王建东、王建英与薛中孝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王建民、王建锋、王建东、王建英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中孝履行赔偿款3万元,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4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薛中孝以1526斤玉米以物抵债1526元,剩余28474因被执行人薛中孝家庭经济困难,无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