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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慧杰与被告郭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曹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富平路***弄。委托代理人顾昱临,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富平路***弄。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昱临、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夫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相识相恋,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郭沐天。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并有外遇,被告曾遭该异性丈夫的电话威胁,原告有该电话的录音及QQ聊天记录。原告曾涉讼离婚,后调解和好,但被告仍与其他异性有暧昧信息。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不实,被告承担了家庭义务,包括家庭的日常开支,还房屋贷款等,2015年3月帮原告买了一枚价值1万多元的红宝石戒指,并出资让原告与其父母去国外旅游。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儿子,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当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在所难免,双方都应该以宽容之心相待,多些理解,多些关爱,以利于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难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