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1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叶蔚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叶蔚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120-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李XX,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孙章鸿,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蔚琼,女,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叶蔚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映红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鸿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