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田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