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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田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