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福顺等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福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福顺,男,1950年1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芹兼姜福顺委托代理人,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法定代表人金玉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季宗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福顺、吴桂芹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福顺、吴桂芹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福顺、吴桂芹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福顺、吴桂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代理审判员 楚静代理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