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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冉龙飞强奸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974号罪犯冉龙飞,男,生于1990年04月0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08)巴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龙飞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2年07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三个月(刑满时间:2016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99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龙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