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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兆彬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彬,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彬。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陆和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兆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皖天公证字第1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厂房已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4)皖天公证字第1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