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伟与龚艳玲、马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艳玲,马坤,孙伟,朱艳超,马洪良,卢英,马乾坤,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龚艳玲,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坤,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伟,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艳超,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马洪良(马坤之父),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卢英,又名卢传英,(马坤之母)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马乾坤(马坤之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孙芳,又名孙敏(马乾坤之妻),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坤、龚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孙伟、朱艳超,一审被告马洪良、卢英、马乾坤、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艳玲、马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龚艳玲、马坤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艳玲、马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龚艳玲、马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