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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侯兆言与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兆言,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侯兆言。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住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中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盖玉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永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