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侯兆言与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兆言,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侯兆言。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住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中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盖玉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永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