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葛志与高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葛志,男,193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邹亚君,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丹,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志与被执行人高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三块承包地计2.1亩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公众号“”